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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桃江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5-01-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桃江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2月29日

 

桃江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活动安全有序,根据省市安委会文件精神及12月11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在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燃放等各个环节和领域全面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的原则,对全县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坚决打击、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遏制烟花爆竹领域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二、成立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建芳任组长,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质监局、县电视台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行动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报送和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分管局长贺益军同志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三、“打非清剿”重点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如下重点“打非清剿”内容: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以及应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被暂扣证照,或因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仍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四)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超许可和资质范围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五)在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和私宅、民宅、农宅或者车库、房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引火线、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品以及氯酸钾等易制爆化学品的;
  (七)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或者向非法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提供原材料、电力、运输等产品和服务的;
  (八)非危货车船非法载运烟花爆竹的;
  (九)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及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十)向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以及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和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十一)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
  (十二)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十三)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的;
  (十四)生产、销售劣质的烟花爆竹的。
  四、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益政办发〔2013〕42号)、《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桃政办发〔2013〕8号)等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公安、安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力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运输、安全燃放方案的管理,组织销毁废旧和没收的烟花爆竹,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三)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已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已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生产、流通中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销售。配合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企业及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人员的资质及安全管理,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严肃查处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七)县电视台:负责全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的及时报道,发挥媒体的震慑作用。
  五、行动时间和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和本方案要求对各阶段时间和任务进行调整,确保最佳效果。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1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大张旗鼓地宣传,迅速在全县形成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舆论氛围。要将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标语(见附件2)在各类道路、车站、码头、公众活动场所广为书写张贴,让行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每个乡镇都必须出动宣传车,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条宣传横幅。各相关部门开展拉网式清理排查,全面澄清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情况底子。同时针对排查发现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拘留的坚决拘留。
  第二阶段: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5年2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第二轮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重新梳理,分门别类建立台帐,对发现的问题继续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和公开一批典型案件,并在媒体曝光。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3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再次全力组织烟花爆竹“打非清剿”回头看,增加人手和检查排查频次,坚持露头就打,极力巩固整治成果。对仍然存在的隐患或薄弱环节坚决采取“补火”措施。同时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汇总,并在全县媒体上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好整治
  1、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整治。烟花爆竹“打非清剿”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开展由各村(居)委会、派出所、工商所、 安监站等全体人员参加的大型整治行动。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彻底清除。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工作纪律,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别强调行动不得以口头打招呼代替整治、不得徇私情、不得走过场。乡(镇)人民政府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整治行动。有关整治照片及其他宣传资料及时向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部门务必无条件支持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的集中整治工作,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公安局务必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及桃江县有关文件规定,主动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整治过程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积极保障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2、加大对非法运输的整治。公安、交通部门在各地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动开展的同时,安排足够执法力量整治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要实行全天候巡查和专门队伍包路段巡查。公安部门协商交通部门于行动前拿出具体方案。凡未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未持有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包括利用面包车等小型交通运输工具非法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对于部分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夜间从事非法运输活动的情况,公安、交通部门务必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3、加大对产品质量的整治。质监、工商等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烟花爆竹市场进行全面集中清理,深入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生产、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对于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一律移送公关机关处理,不得应移送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安监、交通、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对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要积极开展“有计划、规范化、全覆盖”的安全监管执法,严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抓好“治违”工作。对于所有监管企业,要逐一检查、逐一登记、逐一落实监管措施,依法依程序处理,该改的改、该罚的罚、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决不姑息。
  (二)履行好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务必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和《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桃政办发〔2013〕8号),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2、凡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监管人员以及村(居)组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烟花爆竹“打非清剿”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手段不得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排查走过场、出现安全监管漏洞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好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务必全面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驻村(居)干部、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村级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村(居)民小组组长的烟花爆竹排查和整治责任予以明确,严格奖惩措施,并督促落实。
  2、县公安局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面广、任务重,务必全面明确、细化和落实危爆、交警、消防、治安、刑侦、派出所等各个机构责任,促使全面履职和用权,避免因职权交叉出现监管真空。
  3、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务必将烟花爆竹监管责任真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四)组织好督查
  1、公安、工商、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组建专门督查组,对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履职情况以及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2、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明查暗访组,采取直接深入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就各阶段行动开展情况对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并及时报告和通报。
  (五)调度好信息
  1、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按照本方案行动分工和重点整治内容、检查整治频次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并于2015年元月5日前报送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每月27日17时前将当阶段整治情况按照范本格式(附件1)报至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时未报送信息的视为当月行动未开展。整治取缔的详细清单和具体情况必须建立台帐备查,请各乡镇按附表2格式填写排查情况摸底表。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核查,报送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专项行动结束后,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工作总结。
  附件1

人民政府 月烟花爆竹“打非清剿”

专项行动情况统计

打击烟花爆竹非法情况内容

量化统计值

开展执法行动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企业

家次

发现整治隐患

责令停产整顿企业

家次

取缔非法经营(储存)点

取缔非法生产点

查扣违法运输车辆

台次

收缴烟花爆竹(价值)

抓捕涉嫌犯罪人员

经济处罚


  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
  乡镇安管办主任签字:
  乡镇派出所所长签字:
  信息报送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人民政府村 月烟花爆竹“打非清剿”

专项行动摸底表

摸底内容

数量

排查户数

  户

发现非法生产点

  个

发现违法储存点

  个

发现无证无照经营点

  个

发现违法运输车辆

  台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打击情况的说明:


  驻村干部签字:
  村支书签字:
  参与摸底人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标语

  

  1、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

  2、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严禁非法产、销、运、储烟花爆竹

  3、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地下窝点和销售网络

  4、检举、揭发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义务

  5、私存烟花爆竹害人害己

  6、严禁非法贩运、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7、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8、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9、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烟花爆竹

  10、举报非法制、贩、运、存烟花爆竹查实有奖

  11、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确保社会安宁

  12、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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