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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

来源: 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10

乡镇安监站责任内容

1、安监站对每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明确一名驻厂安全员,全面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2、督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和操作。

3、督促企业完善有关安全基础设施和在期限内整改安全隐患。

4、督促企业抓好日常安全管理,杜绝“三超一改”违法违规现象。

5、督促企业抓好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6、督促企业抓好职工工伤保险和财产保险,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水平。

7、督促企业合法经营,及时申请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近期手续。

8、督促企业及时完成各级布置的相关安全工作。

9、乡镇安监站必须把零售门店定点的补审关,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控制零售门店的四邻距离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距离。

10、加强对门店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发出整改指令,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县烟花爆竹执法大队进行处理。

11、加大对乡村小集镇的经营户的办证,使之持零售证经营。

12、配合当地派出所,加大对烟花爆竹地下作坊的打击。

 

生产企业责任内容

1、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生产和经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完善安全基础设施。

2、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杜绝使用违禁药物组织烟花爆竹生产。

3、必须保证在超过规定气温和大风大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全线停止生产。

4、必须保证不出现私搭乱建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5、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得工房超定员、超标定药量、超生产能力和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不得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工艺流程。

6、不得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规用工,不得一厂分租多人且各自生产。

7、企业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8、企业必须抓好职工意外工伤保险和财产保险,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9、企业必须守法生产和经营,及时申请换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10、企业必须及时完成各级布置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零售门店室内存放烟花爆竹基本要求

1、成箱堆放高度应控制在2.5以下,散将堆放高度应控制在1.5以下,堆放人行通道不小于50cm

2、门店面对客户处应贴有醒目的“烟花爆竹,严禁烟火”等标语,门店内不准吸烟,不准在门店内生火做饭,必须做饭的应用墙隔开,并与堆放的烟花爆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门店的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导线必须是暗线或用导线盒固定安装,开关必须与烟花爆竹堆放处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灯必须是防爆灯。

4、门店的醒目位置必须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存放烟花爆竹限量标准、工商营业执照。

5、门店内必须备有灭火桶装水和灭火器,以备应急救援。

6、零售门店不准存放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不准销售无贴花的烟花爆竹,不准销售非法生产、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存贮。

7、零售业主不准私设仓库非法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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