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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制度

来源: 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10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接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局长并报综合办汇总,由综合办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安监局。

三、发生安全事故后,各股室必须服从安排,积极协助。由事故调查股牵头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必须从严查处,任何人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五、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提交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生产案件的处理方案必须经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审理组讨论决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案件材料由承办人负责整理建档,并及时移交办公室归档。

 

 

 

二○○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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