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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通知

来源: 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5-05-21

  桃安监发〔2015〕2号
  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通知
  

各乡镇安管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证程序
  (一)网点申请。零售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网点负责人持许可证正、副本到乡镇安管办申请延期。
  (二)乡镇安管办受理。乡镇安管办受理后,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该零售网点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勘验,符合安全条件的,填写好《桃江县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乡镇安监站审查意见书》,签名盖章后交由申请人。
  (三)安全培训。申请人经具备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县安监局颁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四)网上申报。培训合格后乡镇安管办网上予以申报。
  (五)审核发证。县安监局对申报的资料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颁证。
  二、规范许可期限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三、严格审检把关
  (一)布局。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全县原则上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二)安全条件。严把安全条件的审核关,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延期许可的,要重新严格审核其安全条件,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安全条件还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换证。
  (三)严禁乱收费。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培训机构收取培训和考试费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自行交纳安全生产责任险。办证期间,严禁工作人员循私舞弊、不严格把关、趁机搭车收费,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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