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桃江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方案

来源: 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09


 

桃江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2011年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经局务会议研究,定于6月下旬对全县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为确保集中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检查工作目标

  通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打击非煤矿山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可控性,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执法检查范围和方式

  1、范围:全县范围内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己按规定进入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尾矿库。

  2、执法检查的方式:采取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三、执法检查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19项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确定,具体参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四、执法检查时间安排

  20116月2124日。具体时间由各组根据天气状况和检查路线自行安排。

  五、执法检查分组

  第一组

  组长:周霞初(13508458218)

  成员:刘剑、易镇陵

  车辆:湘H58709

  检查单位: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桃江县松木塘镇易家冲锰矿、桃江县国辉高头山锰矿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松木塘镇明矾冲锰矿、桃江县日斗石煤矿、益阳弘基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冲石煤矿、桃江县天井山石煤矿、桃江锰矿尾矿库、桃江县伍家洲页岩砖厂。

  第二组

  组长:胡牛皋(13107178996)

  成员:曾国群、杨永清

  车辆:湘H50061

  检查单位:桃江县万顺石料厂、桃江县万鑫石料厂、湖南洞庭水泥工业有限公司(采石场)、桃江县石牛石料厂、桃江县万功塘一石料厂、桃江县灰山港镇东方红石料厂、桃江县灰山港镇船形山村振兴石料厂、桃江县泗里河乡银升坪重晶石矿、桃江飞力建材有限公司、桃江县湘域矿业有限公司首溪金矿及其尾矿库。

  第三组

  组长:胡绍辉(13511108797)

  成员:薛国斌、张立山

  车辆:湘H0611警

  检查单位: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桃江县马鞍山建筑石料矿、桃江久通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尾矿库、桃江县常安崇山坪石料场、桃江县武潭镇三板桥福航页岩制砖厂、桃江县金沙矿业有限公司沙坪金矿及其尾矿库、桃江县西村金矿尾矿库、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王母冲采石场。

  六、工作要求

  1、在执法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可当场解决的责令立即整改,认为在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应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不能立即整改的,检查人员应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请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签名确认。在限期届满后,应及时对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后必须填写复查意见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责令停产整顿、暂扣许可证或采取经济处罚。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必须在整改结束后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4、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汇总后由非煤矿山股及时录入湖南省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