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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09

 

项目名称
一、烟花爆竹定点零售许可
 
办事流程:申请、实地勘察场地、初审、审查、培训、审批、核准、发证
 
申办必备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到所在乡镇安监站领取)
2、所在乡镇安监站实地勘察初审意见(在申请表上填内容并盖安监站公章和经办人签名)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期内免冠像片两张;
4、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张。
5、桃江县执法监察大队审批意见(在申请表上直接填列并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名)
 
承诺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与依据:不收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项目名称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流程:县局代接收、市省局受理、审查和现场核查、发证一、由乡镇安监站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并签署评估意见二、与所在乡镇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三、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四、县安监局审查签署初审意见;五、申报省市局
 
申办必备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桃江县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安全评估意见书3、工商营业执照或企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5、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与乡镇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复印件; 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
 说明:所有复印件均应交验原件。
 
承诺办结时限
30天,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上报
 
收费标准与依据:不收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二十七、二十九条
 
项目名称
三、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申办必备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承诺办结时限
1
 
收费标准与依据:不收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除外)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项目名称
四、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
 
申办必备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及专家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安全设施设计;
6、主要附图;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上报
 
收费标准与依据:不收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三十四条
 
项目名称
五、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检查、验收、决定;
 
申办必备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上报
 
收费标准与依据:不收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矿山安全法》三十四条
 
项目名称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办事流程:县局代受,由市安监局受理、初审、审查(省局)、决定;
 
申办必备资料: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下达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明材料;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9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特种安全设备、设施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检测、检验合格材料(复印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企业所在地县市级政府出具的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的意见;
12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所在地县市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13.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县市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15.厂区位置、周边安全距离示意图,厂区设计图纸。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4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初审并上报
 
收费标准与依据:不收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六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三条;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八、九十条。
 
项目名称
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办事流程:县安监局代为接受,由市、省安监局受理、初审、审查、决定、送达与公告
申办必备资料:A、非煤矿矿山企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B、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9、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矿山开采设计、图纸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主要图纸包括:露天矿山、矿山及采矿场。
C、地质勘查企业
除按非煤矿山企业(A)提供资料外,还应补充以下资料:
1、交通、通讯联络工具和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清单;
2、使用民爆物品、有毒化学品和放射源的应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保存措施;
3、勘探使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4、高标观测仪架设安全措施;
5、坑道勘探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6、城市测量(绘)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
7、巷探工程施工设计(含安全卫生专篇)。
D、采掘施工企业
除按非煤矿山企业(A)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制定与施工现场有关的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放风、防寒、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E、尾矿库
除按非煤矿山企业(A)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
1、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尾矿库设计;
2、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单独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工作日45天,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初审上报
收费标准与依据:不收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主席令第65号)第十三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三条;
项目名称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办事流程:县安监局代为接受、初审并签署意见;省安监局和市安监局分别受理、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安监局发证
申办必备资料: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企业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件(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10.法定单位出具的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及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或检测报告;
11.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12.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区域位置图;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诺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初审并上报
收费标准与依据:不收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六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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